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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抄袭者的维权困境:熬到胜诉不足3成 平均获赔2万

近年来,国内不少电视剧、电影、原创文章、歌曲、海报纷纷陷入“抄袭”风波,例如已经影视化的《宫锁连城》、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》、《锦绣未央》、《少年的你》,或被广大网友甩出各种雷同证据,或已被法院“实锤”判定为抄袭,永远地钉在了创作界的耻辱柱上。


48万起抄袭案中,仅不到3成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;抄袭者败诉后平均赔偿2.8万——除了骂名,他们所受的惩罚真的不多。这背后,可能与“抄袭认定难”有关。今天,不妨跟随四象,一起谈谈“抄袭维权这件事儿”


文 我是沧海   图 | 高高兴兴 SL   编辑 | Laura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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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袭案件不足3成原告胜诉



说起国内影视作品抄袭,不得不提到一个人——“知名编剧”于正。2014年4月,琼瑶公开控诉于正的电视剧《宫锁连城》抄袭其早年作品《梅花烙》。面对多项实锤,于正坚称内容相似“只是一次巧合”。直到同年12月,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正的行为构成侵权,判决于正公开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,与其他4名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。



类似的抄袭事件,三天三夜都说不完,但并不是每一位原作者都像琼瑶阿姨一样“幸运”。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对2019年10月28日以前的48万起抄袭案件分析后发现,近一半由原告撤诉,仅有约1/4的案件“全部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”。



看到这一结果,不禁让人疑惑:为什么会这样?抄袭维权为何如此艰难?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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抄袭维权到底有多难?



在中国,当作者难,当原创作者难,当一个被抄袭了还能勇敢维权的原创作者那是难上加难。原因很简单:不划算。


四象算了一笔账,一个被抄袭的作者如果要维权,折腾一通下来,能得到的赔偿平均只有28171元。原创作者打官司打了一两年,被告赔的钱可能都不够自己为了维权花出去的钱。



有“抄袭之王”之称的《锦绣未央》抄了200多部小说,被包括知名作家温瑞安在内的12位原告作家告上法庭,整个过程历时2年之久,最终虽然原告全部获胜,但获赔金额却不尽如人意,原告中获赔最高的温瑞安被赔偿15万。不得不说,这点钱与《锦绣未央》改编成电视剧后获得的收益相比,简直九牛一毛。



最让人气愤的是,抄袭被实锤,并没有影响他们继续恰烂钱,毕竟“黑红也是红嘛”。这仿佛在诱惑着更多人:搏一搏,单车变摩托;只要脸皮厚,就不用奋斗。


郭敬明抄袭庄羽作品,已经被法院判决败诉,但是郭敬明咬死了不承认抄袭,继续办杂志、当导演拍电影,还和陈凯歌、赵薇并肩坐在综艺《演员请就位》、《演员请就位2》的评委席上,指点江山;流潋紫的《甄嬛传》部分内容照抄匪我思存的小说,连错别字都抄,出了这种连小学生都不好意思干的事,也能靠《如懿传》继续恰饭。



而那些原创作者,却因为胜诉难、赔偿低,即便胜诉也不能改变现状,弄得身心俱疲,不得不选择放弃。毕竟,倒贴钱维权,一次两次还行,次数多了谁能顶得住啊?


被抄袭的原创作者胜诉难,原因之一就是“算不算抄袭真的很难判断”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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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纪难题:到底如何认定抄袭?



早年的“小学鸡模式”通常一字不落的照抄,一眼就能被看穿;但现在,互联网检索已经极为发达,以前那种“直接抄”太过明目张胆,于是抄袭者又动了歪脑筋——“我多抄几本再稍微改改不就行了!”



这样一来,法官就头疼了,100%照抄是抄袭,那“融梗”还算不算抄袭呢?很多网友可能凭借着朴素的价值观,认为“当然算抄袭啊”,但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,还真不一定。因为在一本小说、一部动漫或者其他作品里,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受著作权法保护,只有抄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才叫抄袭。


那著作权法到底保护什么内容呢?回答这个问题之前,大家先回忆这样几个场景:

1)早年韩剧“车祸,癌症,治不好”的套路

2)仙侠剧男女主几生几世轮回的纠缠

3)爱情剧霸道总裁宠妻的题材


看到这些熟悉的套路,就算是10后的小年轻,脑子里也能浮现出N部相似的电影或电视剧。而这些题材和桥段,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,因为太常见了。如果要保护霸道总裁剧这个题材,那就意味着世界上只能有一部霸道总裁剧,其他人再拍都是侵权。


霸总、轮回等相同套路,顶多算作“没新意”;大段大段地抄,或者抄了原作品的“创新点”,构成了“实质性相似”,这才算“抄袭”。学术论文认定抄袭也是一样的思路,允许一定程度上引用和借鉴他人的观点,但主体部分必须有创新。



那么,问题又来了:什么算“创新点”?什么才叫“实质性相似”?


小学生写一句“我家门口有两颗枣树”,就平平无奇。但由鲁迅写出来,就相当有创意。小学生和鲁迅之间的文学水平,差着十万八千里。具体怎么判断算不算“创新点”,实在是太难了,到现在法律界的大佬们还在探讨这个问题,一定程度上也算“抄袭认定难”的一道槛。


至于“实质性相似”的判断,法院判决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思路。在“《锦绣未央》侵害著作权系列纠纷案”中,法院这样认定抄袭——两部小说“均使用了独特的比喻或形容的具体表达”、“均采用相同或类似的细节描写来刻画人物或事物”、“描述同一历史故事,采用大量相似语言的相似组合和转折”,可以判断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

下面,我们就以《梅花烙》和《宫锁连城》为例,看看究竟“抄什么,才算抄袭”。



既然抄袭认定标准这么“玄乎”,那还有没有其他方法能够打击那些猖狂的抄袭者呢?有,那就是提高违法成本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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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击抄袭,到底该从何做起



成年人都知道要衡量利弊,郭敬明、于正这些抄袭者之所以肆无忌惮,在违法的边缘来回试探,还不就是因为觉得“抄袭了也无所谓”——反正赚的钱足够多,抄袭赚个大几百万、几千万,那赔个几万、几十万又算得了什么?



为了打击这种恶意的抄袭行为,很多国家都通过提高侵权赔偿金额、制定针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。说白了就是,只要有人敢恶意抄袭,法院就罚到他再也不敢抄。



虽然中国的著作权侵权赔偿可能到50万,但现实生活中还是比较少见的,上文提到的“原告平均获赔28171元”可能才是常态。


由上图可以发现,尽管各国对于抄袭判赔金额的规定并不相同,但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侵权赔偿的阶梯式标准——如果无意中抄袭,赔偿数额就低;如果多次抄袭、故意抄袭,而且通过抄袭赚了很多钱,那就会面临普通侵权数倍的天价赔偿。


以美国为例,如果被法院认定抄袭,除了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,还可能包括补偿性赔偿金、承担原创作者的律师费等等费用,综合下来,结果可能是天价金额


2015年,美国洛杉矶法院判决Robin Thicke的热门歌曲《Blurred Lines》涉嫌抄袭,这首歌和已故灵魂歌手Marvin Gaye1977年的作品《Got to Give It Up》有8个相似之处,Robin Thicke最终被判罚740万美元(约4634万人民币)的赔偿金,成为美国音乐史上版权纠纷中赔款金额最高的案件。


这种巨额赔偿对于国内原创作者来说真的是可望而不可及,因为我国到目前为止,还没有规定针对抄袭行为的著作权惩罚性赔偿制度。而赔偿标准的差异,背后其实也体现了对抄袭的态度。


在国外,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的时间更早,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也更强,对抄袭的容忍度也就更低;而在国内,每一次出圈的抄袭事件,总有人积极地为抄袭者开脱、洗地,好像他们心爱的“作者”通过复制、粘贴、融梗的方式“组合”出来一本小说、一张海报,并不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。



但事实真是如此吗?如果抄袭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和道德谴责,反而被默许、放任甚至是鼓励,哪个原创作者不会寒心?今后谁还会熬夜写小说、画动漫、出设计图呢?


所以,请不要再说“抄袭无所谓”,每一次对抄袭行为的默许,都是在削弱原创作者的创作热情。即便不为原创者发声,也不要站在抄袭者这一边。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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